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17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将处所、船只或地方定义为“***场所”。
一是“该处所、船只或地方由二人或由超过二人完全或主要用以卖淫。”二是“该处所、船只或地方完全或主要用以组织或安排卖淫,或与组织或安排卖淫有关而使用。”
因此,如果一场所只有一人卖淫,那么这一场所不能被视为“卖淫场所”,也就自然没有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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