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使用录像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这也是自1976年美国重新制定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1次就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法中的复杂问题作出了判决。
而索尼案中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方面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20年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索尼亚解决的实际上是高科技引发的版权问题,在其后的很多年来美国有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大诉讼中,索尼案更是成为了当事人在争辩中和法院在判决中频频引用的对象。
当年日本人的录像机仅仅是因为增加了一个录制功能就引来了如此多的官司,可以想见,如果段云想要把盗版 VCD光碟带入美国市场,那么有可能要赔付的版权费会达到一个天文的数字,而且自己也绝对会面临美国这边非常严重的刑事处罚,除非一辈子不踏足美国,否则能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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