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八年三月壬子(十九)。
两宫下诏,命三省有司,整理应该登基大赦之官员犯贪污、监守自盗以及渎职等罪名官员名单以及民间所犯强盗、偷窃等罪的犯人名单及其罪名,并付刑部、大理寺审核,以核定其是否在大赦范围内。
同时,诏书强调,干犯重罪以及多次犯罪的人不在其中,不可以录入大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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