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有规定,人口超过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官职,类似乡长),不满五千人的乡,由当地的县指派一人为蔷夫,两者的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顺便帮助朝廷收取赋税,安排徭役。
秦朝时期,郡就相当于现在的省,郡守所就相当于省城,是郡的中心地,然后就是各县,乡,亭,里。
亭和里其实就是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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