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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夜阁 > 都市言情 > 临高启明 > 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3 / 5)

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

元老的财产,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车辆、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其余个人部分,按元老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

这套婚姻继承体制大致兼顾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见,因而争论较少。但是有人提出应该一刀切的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以利于元老家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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