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武二十三年七月初一,天武皇帝朱慈烺颁布制书,下传大明四海臣民,将全国疆域划分为七十二省,设七十二巡抚,二十四位总督,曰督抚制。
早在天武二年,大明就确立了完整的巡抚制度,为一省总长官。
总督,大明早就有了,不过并非常驻性质,最初是中央差遣的“派出”性质,严格来说属于朝廷派到地方视察的临时工,类似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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