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世纪的欧洲,自杀绝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无论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教的教义,欧洲各国普遍将自杀作为1项重罪来惩罚,也就是所谓的“自杀罪”。
那些因自杀死去的人,在很多国家里还要受到侮辱性的处罚,比如财产被没收,不得安葬,或是被尖木桩穿过尸体并埋在十字路口,甚至被鞭尸,自杀未遂的还可能被判处死刑。
这样的法律和民俗,1直到19世纪晚期的时候,才慢慢发生了变化,直至最后取消了“自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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