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警查办案讲究的是证据,注重的是线索,如果在没有证据不存线索的情况下案件便注定停滞不前,当然以上这些仅仅只适用于那些入职不久的新人警员,至少在约翰这种经验丰富的警查面前情况并非如此,正如上面所描述的那样,巴士就这么大,乘客就这么多,在加之案发时汽车仍在行驶,种种条件结合在一起,那么首先便排除了凶手来自外界的可能性,从而肯定了凶手必然在巴士之中,既然凶手身在车里,那么最有杀人嫌疑与杀人便利的……
除了和死者坐在一起的这个秃顶男外,还有其他可能吗?
至于对方如何神不知螝不觉将人杀死而后将尸体血液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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